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促進分支機構科學發展,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2015〕241號)和《岳陽縣教育基金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岳陽縣教育基金會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是根據學校教育募資助學助教的需要,經學校申請,岳陽縣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縣基金會”)批準而設立的、專門從事募資助學助教等公益慈善活動的機構。
第三條 分支機構是縣基金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不得設立下級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不再制定章程,遵循《岳陽縣教育基金會章程》、本辦法和縣基金會其他相關規定,接受縣基金會的領導與監督,在縣基金會的授權下開展活動,認真完成縣基金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四條 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等。分支機構行文和開展活動必須使用全稱,即“岳陽縣教育基金會***分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分支機構的外文譯名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五條 縣基金會設立“岳陽縣教育基金會分支機構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按相關規定對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撤(注)銷等情況進行審議并提出意見,報縣基金會理事會批準。
第二章 分支機構設立、變更和撤銷
第六條 申請成立分支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依規辦學,認真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
2.當地黨政及學校領導高度重視、關心和支持慈善事業!
3.當地黨政或學校校委會推薦理事長1人,秘書長1人,可增設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
4.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不少于1人,工作人員的思想素質好,工作能力強,身體健康。
5.有專門的辦公場地和基本的辦公設施。
第七條 申請成立分支機構應向市基金會提交下列資料:
1.申請報告,主要包括擬定名稱、設立宗旨、設立依據、分會性質、募資類別、資金來源、業務范圍和工作任務及學校的辦學歷史等內容;
2.擬任主要負責人所在單位出具的該負責人基本情況證明、分支機構申報單位是否同意其任職的意見以及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分支機構登記申請表;
4.縣基金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一般應履行的程序:
1.由學校向縣基金會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報告;
2.評審委員會根據分支機構的設立條件進行審議提出意見,報縣基金會理事會批準,由縣基金會統一授牌;
3.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九條 分支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變更分支機構名稱、業務范圍、負責人和住所的,須經分支機構理事會研究通過,報縣基金會同意后,由縣基金會按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分支機構變更名稱、業務范圍、負責人和住所,應向縣基金會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報告;
2.分支機構理事會關于變更事項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
3.負責人變更還需提交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分支機構申報單位的意見。
第十一條 縣基金會建立、完善分支機構工作目標管理和績效評價體系,對不能遵章守則、盡職履責,違規違紀的,或確因客觀原因需要整合的,實行“退出制度”。主要包括撤銷、合并、分立等。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評審委員會審議,報縣基金會批準,可撤銷該分支機構。
1.縣基金會理事會認為該分支機構已完成設置的工作目標和任務,應當停辦的;
2.縣基金會根據工作或客觀情況變化,對分支機構進行調整合并,分會的專項基金壯大且需要單獨立會的需要撤銷相應分支機構的;
3.分支機構兩年以上沒有開展公益活動,需要撤銷;
4.其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岳陽縣教育基金會會章程》和本辦法情形的。
第十三條 擬注銷和撤銷的分支機構,由縣基金會和分支機構共同成立清算小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分支機構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分支機構注銷后的財產處置,按照縣教育基金會與受益方的專項基金管理協議及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分支機構組織管理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職能任務是:
1.積極開展《慈善法》的宣傳工作。經常通過校園廣播、校報、?、校園網站等媒體和電子屏開展慈善法宣傳活動,利用每年的“中華慈善日”積極開展主題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慈善知識,傳播慈善文化。
2.慈善文化進課堂。按照《慈善法》的要求,將慈善文化納入德育課程、校本課程,培育師生的慈善意識。
3.積極開展志愿者活動。大力宣傳優秀教師的先進事跡;支持縣基金會調查了解困難教師、困難家庭孩子的情況,為縣基金會的救助活動提供準確資料;開展形式多樣的志愿者活動。
4.宣傳縣基金會,擴大縣基金會的影響力。向畢業的校友、在校學生及家長宣傳基金會,積極開展募捐活動,爭取社會的各方力量支持教育基金會,不斷提高縣基金會服務教育、服務學校、服務師生的能力。
5.依據捐贈人的意愿,配合縣基金會加強對本校募集專項基金的管理,接受愛心捐贈,公示募捐情況和公益活動開展情況。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實行縣基金會領導下的理事會負責制。理事會實行理事長負責制。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理事會由分支機構所在學校、黨政和愛心人士推選產生,一般5-9人,依據章程規定。理事會應精干務實,有廣泛代表性,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分支機構理事應具有較強的公益活動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作風正派,在當地具有一定的影響和號召力,熱心基金會工作。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常務理事在理事范圍內推選產生,人數一般在5人以內。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2人,秘書長1人,通過履行民主程序從常務理事中產生,任期不超過兩屆。
1.分支機構理事長、副理事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特殊原因不超過70歲。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任職還應符合國家對社會組織負責人兼職相關規定。
2.分支機構設立秘書處作為其常設工作機構。秘書長在理事會的領導下,主持分支機構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分支機構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理事會換屆須提前30天提交正式書面報告,經縣基金會審批后方可按照程序進行,結果須報縣基金會備案。非因換屆增減理事或負責人,須提前提交正式書面報告,經縣基金會審批后,方可按照程序進行。
第四章 分支機構活動管理
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必須制訂年度工作計劃(包括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報縣基金會審批并備案,并按照年度計劃開展活動。分支機構組織開展公募活動需專項報縣基金會審核批準。分支機構因特殊需要在計劃外舉辦活動的,應專項報批。縣基金會在正式受理專項報告后的1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分支機構主辦或參與主辦的活動應在縣基金會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示后,方可開展。重大活動情況應及時報送縣基金會。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對專項基金項目運作的要求:
1.專項基金利用每年基金本金所產生的收益和新募集資金開展公益活動。
2.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必須符合縣基金會的章程的相關規定。
3.所有公益項目和資金運作必須經分會常務理事會或專項基金管委會研究批準,報縣教育基金會理事長辦公會審定。
4.所有公益項目及其獎勵、資助對象必須公示,確保公開、公平、公正;縣基金會對各分會專項教育基金的公益項目在本會專業網頁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專項基金的投資和收益
第二十二條 分支機構的專項基金分為動本基金(非限定基金)和不動本基金(限定基金)兩種。動本基金(非限定基金):是指直接可使用本金開展公益資助的基金;不動本基金(限定基金):是指本金保留不動,通過專項基金的增值收益開展公益資助的基金。建立動本基金(非限定基金)或不動本基金(限定基金),應尊重捐方意愿。
第二十三條 不動本基金(限定基金)必須與縣基金會簽訂專項基金管理協議,由縣基金會統一投放,其收益按專項基金管理協議約定執行。
第六章 分支機構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的財務管理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八項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文件。
第二十五條 分會專項教育基金實行“校(鄉)募、縣管、校(鄉)用”, 分會專項教育基金納入縣教育基金會統一管理,全額存入縣教育基金會專用賬戶,由縣教育基金會統一開具《湖南省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第二十六條 分會資金使用嚴格執行年初預算制和按計劃使用。各分會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當年的資金使用預算及公益活動計劃,并將計劃報縣基金會審核,縣基金會將各分會的計劃納入到本會當年的工作計劃,交由縣基金會理事會審定通過后按照計劃執行。分支機構專項基金必須全額用于公益項目,不得有行政性管理開支。
第二十七條 分會基金支出一般采取報賬制,特殊情況,經理事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可以采取撥付制。鑒于各分會沒有對公賬戶,由各基金受益方以授權委托書的形式指定一個賬戶為專用撥付賬戶。
具體流程為:
1.向秘書處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寫明基金的用途、數額及使用時間,并附具體活動方案,由秘書處提交基金會相關領導審批。
2.填寫《岳陽縣教育基金會資金使用申請單》交由基金會相關領導審批。
3.將以上已經審簽的申請報告、《岳陽縣教育基金會資金使用申請單》交基金會財務室辦理資金的領取手續。
4. 活動開展完畢后,到基金會財務室履行報賬手續,并將活動資金使用憑證的原件(付款抬頭為“岳陽縣教育基金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5343000066630217F的發票、簽字表等)整理后交縣基金會財務室存檔。所有票據均須有經手人、分會負責人的簽名、章印及縣基金會分管財務領導的審批。
第二十八條 各分支機構的年初資金使用計劃之外的公益活動開支,由縣基金會理事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縣基金會理事會通過之日起頒布實施。
2019年4月18日